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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选择性罪名,只要从事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就可以构成,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共同犯罪的主犯,介绍不满14周岁的妇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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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廊老板容留卖淫获刑管制

·足浴店中容留卖淫,判处拘役六个月

·美发店内容留卖淫女,提成嫖资判半年

·介绍卖淫女给他人并谋利犯介绍卖淫罪

·发廊老板容留小姐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足浴店老板容留多人卖淫,犯容留卖淫罪

·酒店内发招嫖淫小广告,构成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获悉嫖客信息介绍给卖淫女,犯介绍卖淫罪

·让未成年人在足浴店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介绍卖淫罪判九个月

·多次介绍卖淫女到宾馆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

·浴场老板容留女服务员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介绍外籍女子卖淫,网上招嫖构成介绍卖淫罪

·QQ聊天为卖淫女招嫖,租房容留判处一年二个月

·多次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判六年

·明知朋友嫖娼仍安排其住宾馆,构成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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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经营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为累犯,不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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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经营者容留他人卖淫两次,孩子无人抚育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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