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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老板容留卖淫获刑管制

向某在桑植县澧源镇尚家坪经营“梦画韵”休闲中心期间,介绍、容留胡某、田某、王某等人卖淫,从中抽取卖淫所得盈利。“梦画韵”发廊主要从事容留、介绍卖淫,“做点”,向某抽30元,包夜抽70元¬—80元不等。某日,王某在店内卖淫时被民警抓获,向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律师

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移交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以涉嫌从事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向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向某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人胡某、田某、王某的证言,证明三人先后来到“梦画廊”发廊从事卖淫,向某每次从中抽取30元—50元不等,由向某提供吃住的事实;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在“梦画韵”二楼的包间准备嫖宿姓王的女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提取笔录,证明“梦画韵”发廊开业以来被告人向某所抽台费的帐目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向某的身份情况。

律师认为,被告人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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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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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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