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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女给他人并谋利犯介绍卖淫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J犯介绍卖淫罪,2018年6月起,被告人J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上发布招嫖信息,向嫖客推荐卖淫女。具体如下:

2018年9月26日,嫖客K通过被告人J介绍,搭识卖淫女林某,后双方以1798元的价格在嘉定区江桥镇华江支路云东阁精品酒店8253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J从中获利598元。

2018年9月27日,嫖客Q通过被告人J、陶某(另处)介绍,搭识卖淫女莫某,后双方以1498元的价格在长宁区虹桥路某室内发生性关系。陶某和莫某分别从中获利。律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J有介绍卖淫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0月30日将J抓获。J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J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5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的证言,证人林某、莫某、杨某Q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人口信息及J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J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关于J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结合J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J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019)沪0114刑初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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