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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多次转卖,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老李是一家物流公司挂靠的司机,他觉得年纪大了想退休,就将一辆厢式小货车卖给了自己同一单位的同事老林,老林买下后开了三个月,又买了一辆新车,就把这辆车卖给了同乡李某,李某才开车半个月,因身体不适,又将车卖给了同事小吴。这几人买卖车辆,都只有一纸协议,没有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最后一次小吴只有付款记录,连协议都没有签。律师

现小吴在外地运输货物时,将一名助动车司机撞伤。在对方主张赔偿时,小吴认为自己还没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李某、老林和老李配合。

在一般情况下,在买卖车辆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买受人为标志的,车辆交付后,可以认为新的占有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否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不影响所有权的效力。所以,本案中小吴接收了车帘后已经成为了小货车的所有权人。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小吴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物权法》第23条也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车辆在小吴手中,他要求老李等人配合办理车辆索赔手续,是合情合理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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