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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关先生对一起导致轻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表示不服,他认为行人在马路上拦截车辆,因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现在公安机关认定自己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他认为警察偏袒行人。他想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改变事故认定。律师

根据关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因为公安机关征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证据采集、走访调查、技术鉴定等过程,最后形成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实施、形成原因、当事人责任的鉴定结论,他不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仅属于证据的一种,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和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故而也就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律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住址认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只是复核非行政复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律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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