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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两次遭遇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严老先生拄着拐杖在人行横道线上慢慢走路,他想去附近的老人活动中心打牌,根本没想到自己在在横道线上走路还能被他人撞伤,发生一起让人料想不到的交通事故。先是一辆失控的摩托车冲上了人行道将,将严老先生撞倒在地,严老先生血流满面,在地上呻吟的时候,一辆避让行人的小轿车,不慎也开上了人行道,撞上了倒地的严先生。律师

真是一场始料未及的灾祸,走在人行道上也能被车撞,而且是先后被两辆车撞,严老先生不由得自叹倒霉。后来他被附近的路人送到了医院抢救,虽然生命无碍,但他所受的痛苦确是不轻。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行人严老先生对两起事故均没有责任,我先是摩托车经过撞击了行人,导致了受害人被撞受伤。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驾驶过程中,因避让行人后倒车途径人行横道线,驾驶员当尽到注意责任,但是由于其没有注意到人行横道线上的受害人,又将受伤的受害人撞击。

受害人因两次交通事故受伤,两个加害人不是共同侵权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严老先生倒地受伤,是摩托车的驾驶事故所导致的,在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救助,使得受伤倒地的受害人遭受了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伤害。两次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损害,故而第一次的摩托车驾驶员应当和第二次机动车驾驶员共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原因力理论。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1款也涉及到原因力理论的适用问题。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力(Causative potency)是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主要是针对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有多个可能的原因存在时,各个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上各自的作用大小。律师

严老先生受伤后,因腿部骨折,无法走路,使用了轮椅、拐杖等等,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了弥补其身体缺陷和功能障碍而使用的辅助器材,由肇事方负担。在残疾辅助器材的使用上,主要以恢复受害人肢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更换期限,可以根据定期修理的费用和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使用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可以参考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60岁以下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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