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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能否获赔

周老师是一名高级教师,退休后受聘于某业余进修学校提供初中补习,按每次课400元结算劳务费用,Z在该校每周有6次课时,另外其在家招收五六名学生补课,每人600元每月。退休后除了退休工资外每月还能月入上万,周老师的报酬也算不低。最近他遭遇到一次车祸,他给一位学生补完课后,从学生家赶往补课学校的途中遭遇车祸,被一辆超速行使的摩托车撞到,周老师本人不顾红灯穿行,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周老师要求摩托车驾驶员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同时要求聘用其的业余进修学校赔偿工伤损失。律师

先就交通事故而言,对于退休以后再从事其他劳务或被原单位反聘的退休人员,发生侵权纠纷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该如何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的三种观点:

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的,受伤后不予赔偿误工费;

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的,退休后仍提供劳务获得收入的,受伤后根据实际收入的减少,结合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年龄和从事的具体工作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数额,也就是说并不是完全按照退休返聘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毕竟退休后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是不稳定的一种状态。律师

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务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人理应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达到退休年龄后仍从事社会劳动并具有经济收入的,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造成的收入减少,应属于“误工费”的范围。不过即便是在支持误工费的前提下,光凭一纸工资收入证明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证明自己有实际收入,并因发生事故或处理事故受到损失的,才能获得误工费赔偿。

周老师要求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误工损失,由于其给学生在家补课的损失难以证明,故而很能请求对方赔偿。周老师在进修学校当补习教师,那部分收入状况如果可以证明的,因车祸无法获得,那么可以根据责任比例要求对方赔偿。律师

关于周老师能否构成工伤,沈律师认为周老师和进修学校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和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为民事合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看双方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如果可以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如果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周老师受伤和雇佣活动有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老师和进修学校之间是简单的钟点授课计算方式,类似保姆和雇主之间的那种雇佣关系,来往途中发生的事故和履行职务并不存在内在的联系,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失上下班必经之路,故而周老师的车祸损失不能由进修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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