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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打工者发生车祸能否赔偿误工费

某是农村到城市的务工者,在亲戚开设的小饭店内当杂工,负责打扫卫生和送外卖,每月劳务收入1800元。蒋某在送外卖过程中,不慎被Z开车撞倒,摔倒后手臂着地骨折。蒋某年逾55周岁,女性,符合退休年龄,农村户籍没有退休金,身体硬朗一直在打工,事故后由于无法继续打工导致收入减少。律师

蒋某让饭店开具了一张证明,证明自己有工资收入每月1800元,除此之外蒋某还拿出某牛奶公司送货员的合同,证明自己除了打工收入外还有其他兼职收入1500元。要求Z按照每月3300元赔偿误工费半年,Z觉得蒋某的要求也很合理,由于车辆购买有第三者责任保险,Z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申请和证明(蒋某的两份收入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19800元。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后认为蒋某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现年56周岁,不应当获得误工费的理赔,故而对误工费进行拒赔。Z陪同蒋某找到律师,希望对保险公司的说法给予证实,如果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的确无法索赔误工费,蒋某表示可以放弃索赔。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Z违反道路交通事故的通行规则,没有避让直行的蒋某电瓶车,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Z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理赔责任,如果不属于理赔范围的,由肇事方Z承担。所以并非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者不在理赔范围内,Z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Z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务工人员能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呢?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减少的劳动收入或者劳务收入属于误工费范畴。对于超过退休年龄获得退休金的人员能否获得误工费补偿尚在探讨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合同赔偿。”该条没有规定获得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当从该条的表述上看应当是指非退休的人员。这段表述主要体现在“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不再属于“职工”,故而沈律师推断此处的规定是针对上班在职的非退休人员。律师

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其因受伤没有造成实际工资的减少,由于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没有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故而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不能获得赔偿;对于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原单位,或者在外提供劳务,有一定劳务收入的,能否获得赔偿争议不休。

沈律师认为从公平的角度说,退休人员因遭遇交通事故减少的返聘收入等应当得到赔偿,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对于本案件的受害人而言,还有一些特殊状况,即其没有退休收入,而是农村务工人员,平时的劳务收入对其而言是主要的生活来源,不应当以退休年龄限制其获得误工费赔偿。律师

故而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应当赔偿蒋某的务工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或肇事方蒋某拒不赔偿务工损失的,蒋某可以起诉Z,把保险公司加为第三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不过Z应当向法院提供提供更加完善的证据资料,仅仅凭《工资证明》是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退休人员聘用文件(可以在社保办理)、劳务聘用合同、同事证言等其他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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