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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鱼摊贩遇交通事故,不能同时误工费和摊位费

J驾驶轿车在东建路弄内与L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L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由于J违反让行规定致使两车相撞,造成L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J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投保,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律师

事发后L被送往医院治疗,行左膝外侧半月板成型术,共花费医疗费20,568.48元。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L因车祸至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后交叉韧带损伤(已行手术治疗)构成十伤残;上述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L为此花费鉴定费1,800元。律师

L要求赔偿医疗费20,568.48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年×20年×0.1)、护理费3,600元(40元/天×90天)、误工费30,216元(5,036元/月×6个月)、摊位租金损失18,900元(3,150元/月×6个月)、交通费3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手机损失费278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由J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J承担赔偿责任,由M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律师

肇事车辆系M所有,J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于J太平洋公司处,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J不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M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保险,应当由J太平洋公司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无异议。对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扣除非医保部分的费用。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计算60天。对残疾赔偿金,认可农村标准,对伤残等级及残疾系数无异议。律师

对误工费,认可按照2012年度零售业(其他单位)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即28,853/年计算。对摊位租金损失,认为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L已主张误工费,不应再主张摊位租金损失。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无异议,请法院酌定。对手机损失费,有异议,该手机为旧手机未定损。对鉴定费、律师费,金额无异议,但律师费偏高,两项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加粗显示: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

L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某摊位,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零售,实际从2001年开始在锦安市场从事活水鱼生意至今。L户籍地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六岗村塘院村民组,于2009年10月6日至今居住东建路某地下室。

L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太平洋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或超过部分应由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应由J承担赔偿责任。M虽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L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赔偿项目,认定如下:医疗费数额无异议,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营养费根据其伤势酌情确定按每天30元计算,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营养期60日,共计1,800元。残疾赔偿金。L的户籍虽为外地农村,证据已可充分证明于事故发生之前其在上海城镇地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上海城镇地区,故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误工费。L从事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依据上一年度零售行业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酌情确定误工费损失为16,457元。摊位租金损失、手机损失费。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前提为必须证明该项损失实际发生,无法证实上述两项损失的实际发生。鉴定费。为L确定损失主张权利所必须的支出,故应纳入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项费用未经保险人即J太平洋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故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J负责赔偿。律师费。该项损失为L主张权利所发生的,但数额过高,酌情确定为3,000元,且该项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J负责赔偿。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L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6,457元、护理费841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20,2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L医疗费10,568.48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2,759元、交通费332元,合计15,579.48元;J应赔偿L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80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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