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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两车相撞,索赔复印费于法无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P诉请:三方赔偿P车辆修理费7,800元、交通费784元、复印费41元,其中由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K、Q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K驾驶的春洲牌中型普通客车在龙水南路天钥桥路附近与P驾驶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P轿车受损属实。

经双方签订损害赔偿协议书,K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P无责任。P轿车经肇事客车交强险保险人即财产保险公司查勘确认,P按定损范围及价格进行修理,由此支出车辆修理费7,800元,凭据予以支持。律师

P另主张因事故处理所致交通费,依据P为定损、送修、诉讼等事故处理事宜及P轿车修理期间替代性交通支出所需,酌情支持500元。

P上述损失合计8,300元,依法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承担车辆修理费2,000元,超出部分由K按责全额承担。P主张复印费及Q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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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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