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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依据病历卡调整医药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A诉请S赔偿后期治疗医疗费7,004.67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2,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或者不计入的部分由S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律师

基于A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病历卡、出院小结、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单据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而查明的事实,认为A上述诉请中医疗费6,959.67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1,820元,于法有据,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6,959.67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交通费1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1,820元,以上合计9,999.67元,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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