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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害方为退休人员,可否主张误工费

青浦区新府中路进华腾路北约200米处,C驾驶沪某号客车沿新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适遇S乘坐的电动自行车沿新府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地点,双方发生碰撞,造成S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律师

具体诉讼请求:医疗费13,814.60元、医疗器械费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每天20元*22天)、营养费1,800元(每月1,200元*1.5个月)、护理费3,450元(每天115元*30天)、误工费12,000元(每月3,000元*4个月)、残疾赔偿金87,702元、陪客椅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421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要求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余款由C承担赔偿责任担。

C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在事故发生后为S垫付了9,2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2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19年计算。营养费认可每天40元计算45天。律师

C驾驶其所有小型越野客车沿新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府中路进华腾路北约200米处时,适遇案外人H骑电动自行车载S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及H、S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S即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3,814.60元(含伙食费360元)。律师

另,住院期间S花费陪客椅费160元、医疗器械费155元、护工费(共22天)2,530元。交通警察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C负事故全部责任,H不负事故责任、S不负事故责任。因双方未能就本起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S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律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起事故中C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余额由C承担。C已垫付的款项应予以抵扣。因本起事故还造成H受伤,故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二者依法分配。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S99,692.4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S7,724.10元;S应十日内返还C5,460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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