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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降百年大雨,航空延误不赔偿

7月21日,在上海做生意的河南人卫先生乘坐航空公司的航班,乘着暑假带着儿子打算回老家看看亲朋好友,除此之外,他和当地的客户约定了见面谈谈生意。但没想到下午的航班出发后,就遇到了河南遭受千年一遇的特大暴雨,结果航班既没有准时起飞,也无法准时到站,更没有办法停靠,只能迫降到了别的城市。

后来他和儿子只好搭乘铁路,几经周折才回到了郑州,此时已经是23日了,约好谈生意的机会已经措施,这一系列的迟到让他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客户。而且对于他的损失,航空公司表示暴雨天气连绵不绝、狂风不息,导致航班起落延误,是属于不可抗力,并非是航空公司的缘故,不同意赔偿给他一分钱,这让卫先生非常气恼。

航空旅客运输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承运人运输延误纠纷责任、旅客退票纠纷两类。根据国际航空条约及《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运输延误责任,承运人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同时,承运人证明其与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发生,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All necessary measure)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的,便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在认定承运人运输延误责任时,采用推定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延误发生后,先由旅客初步证明延误事实、所受损失;然后推定承运人有过错,再由承运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推翻前述推进,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乘坐飞机的卫先生和儿子延误到达机场,但航空公司证明当时发生了恶劣的天气状况,就是郑州下了百年难遇到的大雨。律师

法律并没有明确航空运输延误的定义,但是根据一般的理解,如果承运人未在当事人约定的货运输时刻表显示的时间里完成运输及构成运输延误。但由于飞机不象火车、汽车那样能够精确控制航空器的起降时间,允许航空运输时间存在一定的误差,但是也要分为航空运输合理误差,不合理延误等情况,主要惩罚承运人的不合理延误。承运人在运输中不受时刻表的严格限制,如果运输延误并不严重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输时间超过了普通人的预期,就构成延误。就比如卫先生乘坐的飞机,因当地发生百年难遇的大雨,延误迫降,这种预期是普通人可以预见的,并不构成航空公司的过错。

因天气原因改降他地,航空公司无法降落郑州,选择了其他地点。承运人卫先生只能改乘火车到达了郑州,卫先生认为航班未能按时抵达郑州,构成运输延误,要求赔偿损失。但沈律师认为这一次的运输延误并非不合理的延误,一方面天气原因系不可抗力,天气导致的航空运输延误,并非不合理的延误。临时变更航线也获得了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目的是保障全体乘客的安全,保障乘客安全准时抵达目的地,相比准时到达更为重要,所以航空公司不应当承担运输延迟的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一切合理措施。从运输当时来看,承运人已采取力所能及的保障及时到达的,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据此免除其运输延误的责任。承运人主观上预见到运输可能发生延误,应与免责。上海到郑州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发生延误,并非不合理的延误。对此,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对航班延误的责任。

卫先生现在要求索赔火车票的费用,因飞机延误造成客户订单跑路,自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沈律师认为即便航空公司负有责任,最多也只是赔偿火车票的费用,对是否能够签约存在不确定性,不会给与赔偿。更何况这次是由于郑州遭遇大雨所至,故而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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