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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起步不稳,乘客摔倒受伤索赔

朱女士诉公共交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朱女士乘坐由公共交通公司的员工驾驶公交车,沿浦东川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楼车站,因车辆未平稳起步,造成朱女士倒地受伤。事发后,朱女士为治疗事故所受伤害支出医疗费45,517.80元,其中2,451.20元由朱女士支付,43,066.60元由公共交通公司垫付。公共交通公司垫付的上述费用,朱女士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朱女士系非农业户口。律师

朱女士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共交通公司赔偿朱女士医疗费45,51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辅助器具费309元,伤残赔偿金65,312.64元,营养费5,200元,护理费8,470元、鉴定费2,8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3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3,000元。

公共交通公司辩称,对朱女士陈述的事发经过无异议。驾驶员是公共交通公司的员工,本起事故中驾驶员系职务行为。本起事故由公共交通公司负全责,对于朱女士主张的赔偿项目均无异议。律师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交通公司的员工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朱女士受伤,公共交通公司应对朱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朱女士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予以支持。事发后公共交通公司垫付的费用43,066.60元,朱女士应予以返还。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公共交通公司十日内赔偿朱女士医疗费45,51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辅助器具费309元,伤残赔偿金65,312.64元,营养费5,200元,护理费8,470元、鉴定费2,8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3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38,209.44元;朱女士十日内返还公共交通公司垫付款43,066.60元。(2019)沪0115民初45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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