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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乘客主张赔偿

原告工某与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租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某诉称:2013年8月26日10时10分许,在H迎宾一路近友乐路处,被告单位员工龚某某(系案外人)驾驶的出租车追尾撞击他人车辆,事故致乘坐在该出租车上的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国际机场交警支队)认定,龚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被告员工却在行驶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就赔偿事宜未能与被告协商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下同)6,225.5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

被告某出租公司辩称:龚某某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受伤治疗情况均无异议,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仅同意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费有异议。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10时10分许,在H迎宾一路近友乐路处,被告单位员工龚某某驾驶属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FW某出租车追尾撞击俞某某(系案外人)驾驶的牌号为闽JK某小轿车,致使俞某某驾驶的车辆又追尾撞击蒋某某(系案外人)驾驶的牌号为苏BC某车辆,事故致乘坐在龚某某车辆上的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国际机场交警支队认定: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某、蒋某某及原告均无责。事故后,原告即前往上海华顺医院有限公司门急诊治疗,被诊断结论为:头部受伤、双侧胫骨轻度受伤、嘴唇撕裂及左上颌区域碰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6,225.50元。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双方缔结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被告车辆在行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为治疗伤情支出医疗费6,225.50元,系合理必须的,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费,根据原告受伤情况,酌情确定为100元,该费用也属原告损失范畴,被告也应当予以赔偿。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工某医疗费6,225.5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合计6,32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工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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