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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开动车辆,致下客乘客摔倒负全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徐汇区桂林西街某弄处,出租汽车公司的员工施某驾驶机动车在下客时未确保安全,致喻T倒地受伤。经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律师

喻T至康健地段医院就诊,病史记载:左足外伤;查体:左足肿胀、压痛;诊断:左第4跖骨骨折。据黄浦区中心医院病史记载:左足压伤;查体:左足背青肿、压痛。X线示:左第3-5跖骨头皮质连续欠佳;诊断:左足3-5跖骨头骨折。后喻T多次门诊治疗。

喻T另至徐汇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室性早搏,心功能Ⅲ-Ⅳ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Ⅰ型呼衰;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中度贫血;6、子宫摘除术后;7、白内障术后;经对症治疗后出院。在案医疗费收据的总金额为8,144.84元,其中喻T自行支付医疗费1,184.30元,医保附加支付医疗费6,960.54元。

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喻T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喻调珍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喻T支付鉴定费800元。喻T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律师

出租汽车公司已支付现金3,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财产保险公司处。交强险有责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双方陈述的事发经过细节上虽有出入均无证据加以证明,但对于喻T系在下车后尚未站稳之际,出租车驾驶员施某突然启动车辆致使其倒地受伤的事实基本一致。律师

鉴于施某事发时系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由建工出租公司代其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财产保险公司处,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本案案情,财产保险公司认可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医疗费,喻T因本起事故受伤,在其治疗过程中除治疗足部伤情外,另治疗了其自身原有疾病,在案医疗费收据总金额为8,144.84元,其中喻T自行支付医疗费1,184.30元,医保附加支付医疗费6,960.54元。首先,医保附加支付的医疗费并非喻T个人实际支出,不属于理赔范围;其次,在喻T自行支付的医疗费1,184.30元中,出租汽车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认可治疗足部伤情的费用839.80元,出租汽车公司自愿承担除保险理赔之外的费用344.50元。律师

营养费,鉴定意见明确的营养期为60日,考虑到喻T年事已高,确需加强营养,酌情支持每日30元,共计支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出院小结记载,该次住院系治疗喻T自身原有疾病,与本起交通事故并无直接联系。交通费,考虑到喻T就诊、处理交通事故等需要,酌情支持1,200元。护理费,鉴定意见明确的护理期为60日,酌情支持每日40元,共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喻T伤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法律依据。衣物损失,喻T虽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喻T衣物确有可能在事故中受损,支持300元。鉴定费800元,该款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应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并参考H律师收费标准,酌情支持3,000元。该项费用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应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律师

出租汽车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6,539.80元;出租汽车公司应赔偿4,144.5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现金3,000元,尚应赔偿1,144.50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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