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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腰椎骨骨折,要求索赔

健康权纠纷一案,公交公司系大客车的所有人,案外人C系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交公司工作任务、驾驶大客车行驶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致车上乘客B发生人身损害。B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又至该院复诊多次。期间,B支付医疗费1,117.30元。律师

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B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评定为XXX伤残,其损伤后的休息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后,B支付鉴定费1,950元。B系非农家庭户居民。

B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1,117.3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08,85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公交公司辩称,对B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无异议,同意承担B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在B主张的诉讼请求中,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表示无异议;关于营养费、护理费,只同意按照每日30元为标准计算;关于交通费,只认可300元。
律师

B所受人身损害,系公交公司职工未确保行车安全所致,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伤致残的费用等。本案中,公交公司对B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表示无异议;关于营养费、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及相关标准,分别酌定为2,700元和3,6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B因伤诊治所需支付的费用,酌定为300元;上述由确定的款项,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十日内,公交公司赔偿B医疗费1,117.3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08,85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十日内,公交公司赔偿B交通费300元。(2019)沪0109民初18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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