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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摔倒,腰椎骨折索赔

生命权纠纷一案,两人系被害人G的配偶、儿子。被害人G乘坐公交公司员工M发驾驶大型公交车,车辆行驶至上海市西藏南路、淮海路时,驾驶员M发突然急刹车,导致被害人G在车内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急诊,诊断为头部外伤,第二天因腰部酸疼前往卫生服务中心复诊诊断为腰1椎体略变偏,建议CT,前往医院神经内科门诊,后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下午因腰部外伤一周余至医院急诊,X射线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MRI诊断报告显示压缩性骨折可疑,至医院复诊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管狭窄症,因胸腰椎管椎间盘狭窄、椎管狭窄、腰椎骨折入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术,出院当日转入徐汇区中心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当日转往第八人民医院,出院后转往徐汇区中心医院;之后被害人G一直在曙光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被害人G至第九人民医院急诊并留观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肺部感染、慢性肾脏病5期,中度贫血、高血压,2型糖尿病,截瘫,后因治疗无效死亡。律师

经交通警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M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G无责任。

F、D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F下列损失:医疗费170,206.43元、住院伙食费4,760元、医疗用品1,661.90元、辅助器具费168元、日用品64.20元、护理费66,690元、营养费9,52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816,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792元、律师费10,000元,由公交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律师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G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腰椎骨折伴脊髓损伤,且自身基础情况差,伤后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严重障碍,长期卧床,继发褥疮、肺部感染、脑梗死,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根据现有资料,G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腰椎骨折伴脊髓损伤,且自身基础情况差,伤后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严重障碍,长期卧床,继发褥疮、肺部感染、脑梗死,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律师

公交公司司辩称,对F所述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害人G就诊时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但之后却被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入院诊断又增加了胸腰椎管椎间盘狭窄,F从受伤到入院治疗有两个月时间,上述损伤是否为事故造成公交公司存有异议,被害人G入医院住院,诊断为:四肢瘫痪,公交公司认为不排除这是医院医疗行为不当造成,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鉴于上述情况,公交公司曾要求对被害人G进行尸体解剖,但是两人拒绝。公交公司认为被害人G死亡并非完全由事故直接造成,和其自身疾病存有关系,对F住院238天没有异议,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但仅认可腰椎骨折的费用,其他的治疗费(包括腰椎狭窄、糖尿病、高血压等)均不认可。律师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交公司赔偿两人各类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医疗用品、辅助器具费、日用品(尿片)、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等共计498,000元,诉讼费由两人自行承担。

本起事故系因公交公司的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违法驾驶所引起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由公交公司对F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公交公司十日内赔偿F、D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医疗用品、辅助器具费、日用品(尿片)、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498,000元。(2019)沪0101民初8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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