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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晃动乘客左肩撞车厢骨折,索赔伤残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P乘坐LA驾驶的由公交公司营运944公交车,车行途中,P走至车厢后部时,因车厢晃动,P站立不稳左肩处撞到车厢内的立柱,后P向驾驶员Y反映上述情况后于途中下站。律师

当日下午,P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并于当日被收治入院。 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P因伤支付医疗费18230.60元。

P诉称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P摔倒受伤。P于次日至闸北区交警队报警,并入院治疗。P与被告之间达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被告有义务将P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期间,P在公交公司营运的公交车上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1854.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05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误工费167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300元。

LA、公交公司共同辩称,由于公交车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在车厢内不应随意走动,录像显示P因换位子未注意脚下安全导致摔伤,且P摔倒后未及时反映,过了7站后,才跟驾驶员讲,当时也未报110,致事故责任没有认定,故己方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律师

Y系公交公司的员工,在职务履行期间发生涉诉事故,如产生相应的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P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现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P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乘坐公交公司的客车,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公交公司应当按约将P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P受伤,且该损害结果并非因P的自身健康原因以及P的故意或重大过错,公交公司应当对P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LA并非涉诉合同相对方,故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律师

P系H非农业户口。P持有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统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于本次事故发生前受聘于上海XX有限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事发后每月产生误工损失3350元。P虽年满退休年龄,但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其具备一定职业技能的情况判断,其从事相关能力范围的工作以获得对价报酬亦符合社会常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认定一期误工费13400元。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H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19年,并参考其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为83316.90元;

医疗费扣除统筹支付部分确定为182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以20元计算6天为120元;营养费、护理费,每日分别以30元、40元计算,并参考鉴定部门确定的一期护理、营养期限,确定一期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为2400元;交通费,考虑P住院以及就诊的情况,酌定交通费300元;物损费,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200元;鉴定费,根据P提供的票据据实确定2300元。律师

P主张二期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于尚未发生,不作处理,P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公交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应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P医疗费182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交通费300、误工费13400元、残疾赔偿金83316.9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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