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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虽无责,乘客依运输合同索赔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武夷路进安西路东约200米处,吴T乘坐出租汽车公司员工顾克骏驾驶的登记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乙车与案外人谷某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甲车发生碰撞,致吴T受伤、甲乙两车车损。该事故,经长宁交警支队认定,案外人谷某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汽车公司员工曹F无责。

事故发生后,吴T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进行门急诊及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8日,支付医疗费14,297.98元。事故发生时,出租汽车公司员工曹F系为出租汽车公司履行职务期间,出租汽车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吴T治疗终结后,长宁交警支队委托华政鉴定中心对吴T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T2013年7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腰部软组织挫伤,出现腰痛,右下肢麻木症状,检见腰椎间盘突出症,酌情给予伤后休息3个月,营养3周,护理1个月。”

吴T认为其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4,29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日),营养费840元(21日),护理费1,200元(30日),误工费7,500元(2,500元/月*3月),交通费492元,鉴定费1,000元。因原、出租汽车公司协商未果,要求出租汽车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吴T治疗经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意见、鉴定费均无异议。公司同意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但对营养费、护理费适用标准有异议,不认可误工费,交通费。

出租汽车运输指承运人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行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纠纷发生在作为乘客的吴T与作为承运人的出租汽车公司之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出租汽车公司陈述,现吴T诉请出租汽车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出租汽车公司在赔付吴T后,与侵权人可另谋途径解决。

关于本案赔偿范围和数额,医疗费14,297.98元,根据吴T受伤情况、病历及医疗费单据,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根据吴T住院天数,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结合吴T的伤情,酌定为675元(3周)。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结合吴T的伤情,酌定为1,200元(1月)。吴T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酌定为6,600元(3月)。交通费,根据吴T的受伤情况、就医和鉴定次数,酌定为300元。鉴定费1,000元。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租汽车公司应赔付吴T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4,432.98元,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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