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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晚到,夜间下客梯摔伤诉航空公司赔偿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周R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前往厦门旅游。搭乘春秋航空春秋航空公司的航班从厦门返回上海,登记时间为当晚的21时55分。航班于28日0时14分从厦门国际机场起飞,于28日1时25分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周R在通过自行式客梯回到地面时,到达客梯的下梯体台阶时摔倒受伤。律师

周R当即前往医院医治,经医院诊断周R的伤势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周R入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治疗。医院对周R行左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接受委托,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鉴定。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R之左胫骨远端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注:被鉴定人周R择期行左胫骨远端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具体按医嘱进行,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律师

周R在事发当晚支付的医疗、诊断检查费用为411.20元;在住院期间,周R现金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为32,077.29元,此外医保统筹支付27,843.53元。周R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合计32,488.49元。

周R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周R从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获得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保险金38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824.38元,合计5,204.38元的理赔款。

周R认为由于航班误点,至次日1时许才抵达虹桥机场,当时天色黑暗,照明不佳,在下客梯车时由于底部缺少扶手,周R跌倒受伤,造成周R左胫骨远端骨折。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春秋航空辩称提供的自行式客梯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设备完好。周R在客梯下行时跌倒,是其自身不慎造成,与春秋航空无关。春秋航空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存在瑕疵,周R向春秋航空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律师

周R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搭乘春秋航空9C8864航班,双方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春秋航空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登机牌载明登机时间为27日当晚21时55分,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为28日0时14分,抵达上海虹桥机场时间为28日1时25分,与原定时间误点近2小时,春秋航空构成违约。飞机延误到达目的地,旅客对此会产生焦虑心情;午夜时分天色黑暗,停机坪照明设备有限,均会对旅客通过客梯安全地从飞机下行至地面产生影响。

周R下行至客梯的下梯体台阶时摔倒受伤,尚未到达地面,仍属于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春秋航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周R的受伤,春秋航空负有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指出春秋航空提供的自行式客梯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律师

如果周R能够考虑到自身近视,视力较差及体重偏重、行动不便因素,放缓行动,或许本次意外能够避免。对于意外受伤,周R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定对于周R受伤所致的各项损失,春秋航空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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