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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强行超车碰撞,乘客按客运合同索赔

许B与客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客运公司的驾驶员赵某驾驶机动车由汉中至四川方向于京昆高速上行线棋盘关隧道内因强行超越同车道内正前方行驶的机动车而与该车发生碰撞,导致包括许B在内的多人受伤。律师

嗣后,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事发车辆驾驶员赵某为客运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许B受伤后被送至宁强县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许B受伤后至陕西省宁强县天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为此,许B共产生医疗费4,128.10元,该费用由客运公司垫付。

双方就事故所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许B基于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起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许B交通费3,738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住院伙食费480元、鉴定费2,100元、误工费5,200元。律师

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委托对许B伤残等级及后期医疗费进行评估,鉴定书意见为:“伤者许B颌面部皮肤挫裂伤致面部瘢痕形成,其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伤残;其瘢痕修复费用评估为肆仟元。”

为此,许B支付鉴定费1,300元。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许B受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作出鉴定,鉴定书意见为:“被鉴定人许B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2个月、营养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许B支付鉴定费800元。

客运公司对许B诉称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认定等均无异议。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许B的相应损失。事发车辆驾驶员赵某系本单位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在许B的求偿请求中: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无异议。关于交通费、误工费,要求审核。许B表示对于后续治疗费将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律师

关于残疾赔偿金,对于许B提出的居住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许B是农村户口居民,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许B住院12天的事实,但认为应当按照20元每日标准计算该费用。

上海市闵行区辛庄镇绿梅三村居委会盖章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许B,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今一直住在绿梅三村。许B与A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报酬为2,600元。该公司盖章出具实际减少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本公司员工许B,自发生交通事故至今,由于脸部受伤无法来公司工作。自该日起至恢复上班无任何薪资发放。”律师

许B乘坐客运公司经营的客车,双方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因此,客运公司作为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负有将许B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现客运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未将许B安全送达目的地并致许B受伤,已构成违约,应对许B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对于运输合同而言,乘客在客运过程中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是承运人所能预见的正常风险。律师

故本案的赔偿范围及数额应基于许B诉请、法律规定、鉴定结论等合理确定。关于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鉴定费2,100元,双方确认一致,予以照准。关于交通费,该费用应当为伤者就医或转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结合必要性、合理性,酌情确定为5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许B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其伤残等级,确定金额为80,376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许B共计住院12天,结合相关标准20元/日,确认为240元。关于误工费,许B提供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工资签收单、收入减少证明等对其每月误工损失2,600元进行了举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休息期限二个月,确定为5,20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十日内,客运公司赔偿许B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鉴定费2,100元、误工费5,200元。(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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