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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社保卡坐公交未付对价,急速启动摔伤能否索赔

原告陈S与被告巴士四汽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S持社会保障卡乘坐被告巴士四汽公司营运的93路公交车,在宜山路虹桥路上车,原告在从前门移动到车辆前左侧过程中,未能握扶车辆把手,由于驾驶员启动速度较快,在惯性作用下,导致原告后仰侧向摔倒。律师

原告即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随后,原告转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原告入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医院对原告行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原告出院转至上海电力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原告伤情作出左髋部交通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已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八级伤残。损伤后休息12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的鉴定意见。律师

原告陈S诉称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辆,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由于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668.56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费76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65,776.50元,交通费6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30元,合计110,835.06元。

被告四汽公交辩称:对于双方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原告乘车未扶把手,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驾驶员正常启动车辆,不存在过错,原告诉称被告违约,没有事实根据。律师

原告为H城镇退休居民。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1,66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鉴定费1,930元的数额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采用的依据持有异议。

原告乘坐由被告营运的公交车辆,双方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应当依约履行相应义务。虽然,原告持有社会保障卡乘坐公交车,享受国家的尊老政策而未付出对价,被告作为公共运输企业仍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

从车载录像资料反映,原告在车辆启动时呈后仰状态摔倒,根据物理惯性原理,如果启动车速平缓是能够避免原告摔倒;当时乘客较多,尤其还有老年乘客,驾驶员如果能够注意乘客在车辆中移动情况,适时启动车辆也能避免事件发生。律师

根据录像资料,被告的驾驶员有失谨慎,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未能安全到达目的地,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指出,原告作为老年人,应当错峰出行,以降低乘车风险;上车后应当及时把握扶手,避免摔倒,原告本人对本次事件发生也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原告对其受到伤害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律师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数额予以认可。酌定,原告每天营养费标准为30元,90天营养期的营养费为2,700元;每天护理费标准为40元,120天护理期的护理费为4,8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年龄,以H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计算,金额为65,776.50元(43851×30%×5),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和衣物损失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酌定分别为300元和200元。原告所受损失为108,135.06元,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6,508元。(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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