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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能否称为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

法律咨询:沈律师你好,我在道路中正常行使,突然某村的李某牵一只山羊横穿马路,李某过马路时候并没有走斑马线,也没有根据红绿灯穿越,而是违章横穿马路。我看到后立即进行了车辆制动,大概是李某的山羊受到了惊吓,突然挣脱牵绳向我的车子侧前方撞来,李某在马路上追山羊。此时我属于停车状态,山羊仍撞倒了我的车,李某因飞奔速度太快来不及止步,撞倒了我的车身侧面。这次事故造成了我的车辆前引擎盖和保险杠碰坏,山羊死亡,李某撞坏了我的反光镜,他本人受到一些轻微伤。律师

事故被我的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下来,我刹停车辆时,离李某还有10多米的距离,交警认定李某没有牵住山羊且乱穿马路,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李某称:只有车赔人,哪有人赔车的。当时交警也让我认全责,这样可以修车,但我当时看到李某躺在地上哼哼唧唧,怕有什么后遗症,故而拒绝。

现在我想问问,李某作为行人,乱闯红绿灯,乱传马路,是否需要赔偿我的损失,真的没有人赔车,只有车赔人吗?

沈洁律师答复:你的做法是正确的,一旦你承认了事故全责,当时进行了处理,那么如果李某受到了内伤或者有后遗症的,他可以推翻当时的赔偿协议,另行向你追索的。至于车赔人,人不赔偿车辆的说法是错误的。律师

机动车作为高速行使的物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谓铁包肉,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由于速度较慢,不存在太大的危险性,故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他们处于弱势,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即便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赔偿的金额也是不同的。故而有发生交通事故,总是机动车驾驶人吃亏的感受。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某的事故责任,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律师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即该法的76条第三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你的事故中,李某虽然乱穿马路,但他不是故意碰撞机动车(比如撞车自杀),故而如果交强险部分不够赔偿的,你自己承担10%的损失,李某承担9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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