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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代驾撞了沿街门面,谁该赔偿损失

周先生一日和朋友小酌,酒过三巡他自觉不能驾车,就要求没有饮酒的同桌人员小张代驾,小张虽有驾照可自己没有车辆,平时也不开车,而且自己是周先生朋友的朋友,不熟悉周先生回家的路线。他向周先生表示自己是本本族,周先生表示开慢一点就没事,由自己在旁指路就可。小张驾驶途中撞上隔离栏,隔离栏飞出将沿街一家店铺的玻璃打破。就谁来赔偿双方的损失发生了争议,店家要求车主周先生赔偿重新安装玻璃的损失2000元,以及重做塑钢窗的损失3000元。律师

周先生表示车辆不是自己驾驶的,自己已经尽到了指路的义务,应该由驾驶人员小张赔偿。小张表示自己和周先生本不相识,只因双方有共同的朋友,碍于朋友情面自己才勉为其难送周先生回家,驾驶车辆前表示了自己不熟悉道路和驾驶技术不熟练,发生车祸应当由周先生承担。周先生明知自己不熟悉车辆性能,执意要求自己驾驶,责任在于周先生,何况自己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属于无偿帮忙故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代驾按有无报酬可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是不同的,有偿代驾是代驾人或者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或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代驾公司或者代驾人之间是有偿服务。无偿代价是指代驾人不收取报酬的驾驶行为,由代驾人和车主(或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关于车辆代驾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可以参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周先生请小张代驾,不属于商业代驾,小张是无偿代驾人,可以参照上文中无偿代价的说法,由车主周先生和代驾人小张一起对店主承担赔偿责任。小张明知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仍驾驶车辆,引起事故发生;周先生明知小张不熟悉车辆性能仍要求其驾驶,且从代驾中获益,故而两人在分配责任比例的时候,我们认为小张负有主要责任,周先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小张是有偿代驾,或者是代驾公司的职员,那么发生车祸的,周先生如果查验了驾驶员的驾照等资质信息,他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代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代驾公司承揽的代驾业务,那么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作为职务行为,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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