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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装潢公司员工擅自驾车出车祸,责任谁承担

车主Z趁出国旅游之际将自己的车辆交付给车辆装潢公司装潢(包括贴图纸、车内装饰等),但是车主Z回国后前往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已被警方扣押在警方的停车场,且受到较大损坏。经了解,车辆装潢公司的员工刘某将车主Z的车辆开出公司,并在行驶时与丙的车辆发生相撞。由于乙没有驾驶证,警方认定乙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律师

丙据此起诉车主Z、车辆装潢公司、乙,要求其承担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

(1)车主Z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车辆装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评析:

(1)车主Z由于在交通事故期间身在海外,他也仅仅要求车辆装潢公司装潢他的汽车,因此本身无任何过错,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与他没有直接或者简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2)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机动车的驾驶员执行职务或在雇佣期间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由雇主或者企业承担。本案中,车辆装潢公司的职员乙是否是具体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人认为,若车辆装潢公司没有相关的报批驾驶手续或者车辆装潢公司同意乙驾驶车辆,那么车辆装潢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车辆装潢公司可向乙追偿损失。

但是,若乙没有履行车辆装潢公司内部报批的规定擅自取车开车,应当认定乙为个人行为,由其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3)虽然本案中的装潢要求是承揽合同,但是应当认定该承揽合同中有妥善保管的附随义务。根据上海高院关于界定责任主体的意见,车主Z委托车辆装潢公司保管他的车辆期间,由于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损害的由保管人直接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即使最后认定乙为个人行为,也应当认定车辆装潢公司存在未尽保管义务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律师

作者:范霆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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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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