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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卖掉并没有过户,车主无需担责

江先生是黑龙江人,他在上海工作,前几年他在老家购买了一辆机动车,并且在老家办理了上牌手续。现在他又购买了一辆新车,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把原来的老车卖给了一名开黑车的人,买车人姓秦。因车牌上的是黑龙江牌照,到黑龙江办理过户也太麻烦了,于是在车牌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他就将车辆交给了对方,而对方也支付了伍万元的卖车钱。

之后老秦一直在地铁站附近从事黑车生意,有一天,不慎将一名路人撞到受伤。之后,受害人要求肇事方老秦予以赔偿,老秦并没有赔偿能力。经检测,发现除了老秦当时驾驶不慎外,车辆的刹车也有问题。受害人邱小姐认为肇事司机驾驶不慎,有赔偿责任,而作为车主没有对车辆好好维修,车辆的刹车存在问题,是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之后,邱小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方老秦和车辆的登记车主承担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买卖方式转让机动车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受害人要求原来的车主承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予支持的。律师

二手车存在大量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等的情形,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未办理过户车辆方式交通事故时,受让人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关于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对机动车买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交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登记过户仅是买卖合同能否对抗第三人而言,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机动车交易的生效和交付后的风险承担。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并不进行运行支配,也并非运行利益归属者,自然不能被认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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