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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证上摩托车牌,交通事故无责任

上海人康先生想购买一辆摩托车,但上海摩托车好买,黄牌照难购,一块牌照的价格要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这让他觉得负担不起。于是,他找到了母亲老家的江苏亲戚,决定在当地购买一辆摩托车,请求大姨帮忙,将摩托车登记在大姨名下。之后,他在上海还考取了摩托车驾驶证,但他的母亲认为买一辆大功率的电瓶车开开么算了,何必一定要开摩托车呢?

尽管母亲表示了反对,康先生还是如愿以偿地办了摩托车的牌照,并委托一辆小货车将摩托车运到了上海。一开始康先生驾驶得很慢、很小心,几个月内也没发生什么交通事故,他渐渐单子大起来,车子开得更快了。有一天,他驾驶摩托车外出游玩,和驾驶自行车的毛女士发生了碰撞,造成毛女士摔倒落地,手臂骨折。交警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毛女士因骨折住院,由于是粉碎性骨折,需要开刀放置钢片,几个月后还需要将钢片开刀取出。

后来经鉴定,毛女士的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康先生为毛女士共计垫付了两万元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尚未赔付。现在毛女士基本康复,要求他赔偿一半的损失,扣除之前垫付的两万元医疗费,剩余金额大约为七万多元。但康先生当时无业,名下既无房产也没什么存款。垫付的两万元医疗费还是其母亲从养老金中取出的,这让理赔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同时受害人毛女士这边,则认为鉴定十级伤残太轻了,如果起诉到法院,没准能鉴定出九级伤残来。律师

眼看致害人康先生没有什么钱,无力赔偿自己的损失,此时毛女士聘请的律师查到这辆摩托车登记在一名外地女性的名下。而且看到这名女性和打医疗费给自己的人是同姓,就认定她一定是康先生的亲戚。于是,毛女士通过康先生,像摩托车的产权人索赔。一听自己的大姨要被牵扯到交通事故案件中,康先生急了,他匆忙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出借身份证的个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应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本身不存在问题的,车辆的产权登记人也是无需对交通事故负责的。也就是说康先生的大姨不论是作为摩托车的产权人,还是作为出借身份证的人,对这起交通事故都需要承担责任。他的大姨并没有实际占有、支配、使用摩托车,因此没有管理之责,故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上海的摩托车牌照费用比较昂贵,难免有些喜欢摩托车的人借他人名义在外地上牌,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分配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考察名义登记人之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名义登记人是否具有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名义登记人并未实际管理和支配车辆,借名行为虽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非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只要驾驶人本身具有摩托车的驾照,视为车辆所有人没有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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