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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给人搭车,发生车祸怎么赔偿

驾驶员水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候,因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比较湿滑,他又超速行驶,车辆发生了侧滑,并因此而翻车。水先生本人系着安全带,虽然车子侧滑了,倒也没有什么大碍,只不过是头上磨破了点皮。但是同车的乘客就不一样了,同一单位的窦女士因为事故发生,导致了她三根肋骨骨折,有一根肋骨还戳到了肺里。送往医抢救后,虽然窦女士保住了性命,但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因为受伤,还耽误了五个月的工作。加上医疗期,窦女士共休息了半年多。事故发生的当天,水先生是为单位去送货,窦女士属于休假,顺便搭个车去看望朋友。律师

窦女士要求水先生和用人单位共同赔偿她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用人单位认为窦女士自己乘坐水先生开的客车,单位并没有许可,而且事发当日是休息日,并不是上班,发生的事故也不能列入工伤,故而单位拒绝赔偿。因为窦女士发生了惨烈的事故,全单位都很悲痛,但和事故承担并不是同一件事,单位愿意拿出一万元作为给窦女士的抚慰,但不属于任何赔偿。

而驾驶员水先生呢,他是一个刚刚毕业不多久的青年,存款积蓄也比较少,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为窦女士垫付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如果再让他赔偿,恐怕一时之间,他也无力承担。当然水先生表示,如果单位发放季度奖和工资的,他会马上拿来赔偿给窦女士,但要他一下子全部承担,恐怕有一定的困难。自己让窦女士搭车,本来属于好心和顺路,他也没想到天雨路滑会发生这么大的车祸。如果早知如此,他宁可慢慢开。

听了窦女士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搭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无偿的,一个“好意搭载”,一个“无偿同乘”,双方之间并没有利害关系。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虽然乘车人和开车人之间并无利益关系,可是一旦发生意外,乘车人受到人身损害,难保不会有人“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即便不是狮子大开口索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数车辆没有车上人员座位险,即便有,也只是承保两万这种小数目,就算是按实赔偿,也够驾驶员喝一壶的。

事发当时。窦女士乘坐在车辆上,而该辆车并没有投保本车人员受伤赔偿的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任何收益。驾驶员水先生的给予窦女士乘车本身是无偿的。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客运车辆且无过错的,赔偿纠纷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自愿搭乘并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无偿搭车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顺风车”等。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了运输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律师

总结:搭车双方是自愿的,车主或者驾驶员出于好心,同意乘车人搭车。但若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驾驶员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故无偿搭乘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所以沈律师建议:车子和配偶不能出借,这里的出借包括给他人无偿搭车。沈律师是拥有车辆的,在开庭结束后,常常有客户要求“搭乘一段”,对此,沈律师都是婉言谢绝,不是不愿意帮助他人,而是帮助他人后,我自己面临的风险实在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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