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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开车带人,同乘人有义务劝阻

王先生和李先生等人在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大家都表示要回家去了,这时候王先生搭乘了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虽然李先生喝酒很少,但他酒量很差,当晚属于醉酒驾车。因操作不当,车辆发送翻覆并装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导致车辆受损,王先生因醉酒搭乘,没有系上保险带,身受重伤。律师

后来虽经路人报警抢救,王先生的小命是保住了,但也落下了不少后遗症,比如口鼻歪斜,一只手无法升直,一条腿无法走路,王先生一家三口,孩子还小,妻子又体弱多病,这下他的生活遇到了困难。而李先生呢,他虽然车辆损坏,但由于系了保险带,倒没有身负重伤,只是有几处小擦伤而已。

对于王先生的索赔请求,他表示自己有车上人员保险五万元,他可以帮忙索赔,另外作为一起喝酒的配有,王先生明知自己酒量不好,已经喝醉,没有劝阻自己就有驾车,还共同乘坐他驾驶的车辆,而且不系安全带,这一不作为是导致王先生重伤的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自己愿意再提供五万元的帮助款解决此事。

沈洁律师认为李先生是一名成年人,具有驾驶执照,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还醉酒驾车带人,是事故发送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李先生等人和王先生共同喝酒,但其他人先于两人离开,故而不承担赔偿义务,王先生明知对方酒后开车,还“自甘冒险”,乘坐酒驾车辆,在事故发生中又没有系安全带,导致翻车后人弹离车辆,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应当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通车司机负有不纵然司机违法解释的义务,痛彻乘客和同桌饮酒者都有义务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事故发生前,王先生提出自己喝醉了,要请个代驾过来。但李先生却称就王先生家就距此两三里地,自己开开就到了,还可以顺便带上自己,同桌喝酒的他人也都听见了,并可以作证。发生酒驾事故和李先生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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