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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小轿车,次要责任自担交强险外两成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项N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川南奉公路、新四平东路路口处与瞿P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项N受伤。律师

项N遂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2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74,466.53元(其中含伙食费300元)。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瞿P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项N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嗣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涉讼。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项N因交通事故至10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项N因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花费2,300元。律师

项N、瞿P各方同意对于瞿P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即本案残疾赔偿金按114,012.60元、误工费按14,56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按8,000元计算。

具体损失金额,根据项N的请求金额、瞿P的答辩意见及相关凭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主张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考虑到项N未另外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予以支持;

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120日;护理费按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6,390元计算120日;误工费14,560元、残疾赔偿金114,01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计算;交通费按保险公司认可300元;衣物损按保险公司认可300元;车辆修理费按保险公司认可300元;对律师费项N其主张3,000元较为合理。律师

项N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29,635.13元。属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的为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属医疗费用赔偿项目的为医疗费和营养费,属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的为衣物损和车辆修理费;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内分别赔付110,000元、10,000元和600元,共计120,6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属商业三责险范围(扣除律师费)的损失106,035.13元由瞿P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按80%责任赔付,余款(律师费)3,000元由瞿P按80%责任负担。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项N损失120,6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项N损失84,828.10元;瞿P赔偿项N损失共计2,400元(瞿P已付款23,000元,扣除瞿P应承担的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项N十日内返还瞿P垫付的费用18,708元)。(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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