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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道路设施倒塌,致机动车驾驶人受伤遭起诉

上海律师导读:某施工单位承包某道路沿石更换等工程,使用铁皮围挡进行防护。因刮大风将该围挡吹倒,夜间回家的原告骑二轮摩托车撞上散落在地的围挡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将该施工单位告上法庭。律师

案例引用

住建局将拆除、更换某道路沿石等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施工。园林公司在施工中购买了绿色铁皮围挡安置在路沿边上进行防护。突起大风将部分围挡及支架刮倒并散落在路面上,园林公司均未安排人员及时清理、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晚24时许,原告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此路时,撞到路面上散落的围挡而摔倒,后被民警救助送往医院治疗,花医疗费5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的特征,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日。律师

伤愈后,原告将该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8万余元经济损失。被告园林公司认为围挡摔落由大风引起,并没有时间进行清理,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夜间行路被事故路段的围挡撞倒致伤构成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园林公司作为围挡的所有者,在围挡被大风刮倒散落路面时,既未及时清理障碍、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园林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费用共计6万余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道路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引起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施工单位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所谓的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侵权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在侵权事件中没有过错的,则视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未及时清理倒塌围挡,也没有及时设置警示标识,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原告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在驾驶过程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依此作出判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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