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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诉请物流公司赔偿

在H石门二路顺德路路口附近,被告邮政速递公司员工李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静安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其下列损失:医疗费乙币(以下币种均同)96,246.90元、营养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60元、残疾赔偿金131,5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48元、护理费5,855元、误工费32,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2,213元、衣物损失费400元、评估费32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16,000元,上述各项共计302,295.90元。律师

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手臂吊带费用发票、轮椅费用发票、拐杖或助行器费用发票、陪护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修理费发票、误工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律师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

被告邮政速递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发生时,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李某是在履行职务,被告邮政速递公司同意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邮政速递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下赔付,保险不足赔付的部分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承担。此外,被告邮政速递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结算处理。律师

双方一致确认误工费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60元、车辆维修费2,13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48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评估费200构成本案损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认可并同意承担鉴定费1,900元,同意承担律师费3,000元。关于物损评估费,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该支出属于间接损失,不是保险赔付范围,被告邮政速递公司则认为该支出应由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进行赔付。

静安交警支队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作的认定,双方均无异议,对该份事故认定书应予以采纳。被告邮政速递公司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过错而实施了侵害他乙事权利的行为,应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就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即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范围内向原告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剩余损失,应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赔偿。律师

就本案损失,双方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物损评估费等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法无悖,予以确认。原告和被告邮政速递公司一致确认鉴定费1,900元,亦予以确认。关于物损评估费的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的物损评估费正是为查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告邮政速递公司对原告应负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发生,故该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进行赔付。

本案因事故所致全部损失核定为252,742.30元,该损失由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22,00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4,0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被告已先期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现仅需在交强险下继续赔付112,000元。同时,上述损失由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下赔付125,842.30元,(包括医疗费85,166.90元、残疾赔偿金1,242.40元、车辆维修费133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物损评估费)。律师

剩余损失4,900元(包括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赔偿,因其已垫付70,000元,超出其应赔偿额,故原告应返还该被告的65,100元,为便于执行,由被告乙保险上海分公司从保险赔付款中直接扣划结算予被告邮政速递公司。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乙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乙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乙币172,742.30元;被告中国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乙币65,10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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