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容 | 期限 | 
| 申请回避 | 认为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 |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争议 |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 
| 现场后报警 |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 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 
| 检验鉴定 |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 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 检验鉴定时间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 在20日内完成 | 
| 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 |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2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10日 | 
| 延期后,检验、鉴定仍不能完成的 |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 鉴定对象的交还(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 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2条的规定处理 | 
|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检 | 
| 暂扣车辆 | 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 | 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 
| 尸体处理 | 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 无名尸体 |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 
|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 | 一般情况下 | 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出具 | 
| 交通肇事逃逸的,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 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 | 
| 交通肇事逃逸的,不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 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 | 
|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或者重新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 | 
| 事故调解 | 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 | 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 为10日 |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 造成人员受伤的 | 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 因伤致残的 | 从定残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 造成财产损失的 |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 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 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 
| 法院诉讼 | 诉讼时效 |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 | 
| 立案 |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 一审 |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 
| 上诉期 |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