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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和伤残等级能否一并申请鉴定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受害者委托或申请鉴定的时间,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律师

实际中受害人的伤害多样性,体质也各自不同,医疗机构的治疗能力也不同,所以评定时机可能相差很远。所以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医学上临床效果稳定,该文件的第2.7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的伤情得到控制,短期内不再恶化,就可以进行评定,但治疗有可能还在继续。律师

进行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它是对受害人伤残后减少收入的损失的赔偿,以免因伤情没有完全治愈拖延评定时机,而评定又是索赔的主要依据。当然如果对是否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正因为评定时机和完全治愈存在着时间差,完全治愈的时点可能在评定时机之后,所以会产生后续治疗费的说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定残后后续治疗费中可由鉴定所确定的部分,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律师

根据上诉规定,沈律师解读:后续治疗费如果能够在评定中确定的,可以一并评定,如果不能确定的,待真实发生后再行诉讼或者协商赔偿。因此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和伤残等级是可以一起申请鉴定的。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除了伤残等级鉴定外,一般都会连同后续的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残疾器具辅助费等项目进行评定。法院一般会把评定报告中所认定的后续治疗费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所以受害人要特别注意该评定中的数额是否合理,是否偏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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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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