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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交通伤遗留腰部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Y君诉称,Y君骑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门大街工农南路口时,适逢W驾驶员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致两车相撞,Y君受伤,车辆损坏。律师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Y君伤情经鉴定已经构成伤残。另,W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在中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Y君具体损失为医疗费1,728.9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误工费8,08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修理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21,628.90元。

W驾驶员辩称,对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意对Y君损失依法赔偿。已支付了1,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律师

Y君伤情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雅军脊柱交通伤遗留腰部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Y君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Y君为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情况,中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Y君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继续由中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W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对Y君主张的合理损失,对Y君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并无不当。对营养费,酌定每天35元的标准,确认为2,100元。车辆修理费,Y君未能提供定损单,但Y君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系客观存在,酌定为300元。律师费,根据本案涉诉标的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确认为3,000元。律师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21,128.90元,由中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Y君114,428.9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3,828.9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6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Y君2,960元(已扣除免赔部分740元),律师费3,000元及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免赔部分740元由W驾驶员承担。中保上海市分公司十日内赔偿Y君117,388.90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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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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