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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否是行政行为

【案情】赵先生骑助动车转弯,不慎将一名妇女撞到,造成对方骨折,不久对方做了伤残评定,认定为10级伤残,赵先生觉得只不过是个骨折,而且对方年纪也不大,不至于构成伤残,但是对方和赵先生说,他们做的伤残评定是政府权威部门的,这是一种官方行为,赵先生必须无条件认可。赵先生心存疑虑,自己打工收入也不高,怎么说也承担不起这种伤残补偿金。律师

接到赵先生的电话,我们预约他到每周的免费咨询场来,沈洁律师认为对方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误导,对方所作的伤残评定时间明显过早,评定时间会影响评定结论,另外伤残评定并非是一种政府行为,官方行为,即伤残评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再是“准行政行为”,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行为。

所谓的伤残评定就是伤残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就是由一些专家对伤害后果进行分级分类,作出这种评定的人称为伤残评定人,充其量就是属于证人,和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伤残评定人是一种专家证人,伤残评定结论是一种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因此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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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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