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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幼儿还是乘车摔落,无法鉴定伤情产生如何定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刘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洞泾镇和胡幼儿相撞,致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所认定为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四级伤残。经松江交警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幼儿无责任。安徽省某公路货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30,961.67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伤残赔偿金、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5,000元、鉴定费1,800元等。律师

安徽省某公路货运公司称:肇事货车系挂靠在其处,实际车主系案外人胡某,刘某系胡某的雇员,事发时刘某系在履行职务,公路货运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且胡幼儿系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法定代理人未对其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刘某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承包的保险公司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有异议伤情并不是由刘某驾驶车辆碰撞造成,胡幼儿从刘某驾驶的车辆上坠落而造成,系车辆上的乘坐人员,故不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本起事故适用交强险,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

刘某在松江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道:当晚19时左右,在百鸟村码头,其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刚起步约十多米,即听到车后由小孩的哭声,下车后发现胡幼儿倒在路边,头部受伤。事发时,胡的母亲亦乘坐在该车辆的副驾驶位上,当天开车准备去超市购物。在保险公司的笔录中被问及事发时小孩是从驾驶室内摔下来的,还是被车撞到的时,刘某回答道:不知道。在法院询问中,刘某确认事发时胡某未乘坐在车内,其当时亦未看到胡某。

事故发生后,医院急诊治疗,主诉:被车撞倒后入院,后即住院,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胡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属四级伤残,伤后可予以营养6个月、护理10个月。保险公司认为身体的其他部位没有伤情,仅颅脑外伤,而肇事车辆当时刚起步,速度不快,不应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势,从年龄、受伤部位、伤情程度而言,应系从肇事车辆上坠落,故同时要求对伤情系坠落伤还是碰擦伤进行鉴定。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该单位认为:难以认定本案致伤方式。律师

胡某是否是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员,在事发后就医时对事故发生陈述为系由车辆碰撞而引起,在松江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中对此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当事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均系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双方之间虽系亲戚关系,但双方在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上并不存在矛盾。刘某在保险公司的询问笔录,但该份笔录中刘某并未认可胡幼儿系肇事车辆的乘坐人员,故该份询问笔录亦不足以反驳事实。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律师

虽然《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胡幼儿系未成年人,事发时已是晚上,监护人应当对其有监护义务,但原告的监护人恰恰疏忽大意,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事发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酌情确定由刘某对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胡幼儿的法定代理人对事故发生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2012)松少民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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