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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撞伤人,饿了吗公司是否担责

身体权纠纷一案,B骑电动自行车行驶,适遇N载M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于此横过路,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人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定,B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N的行为违反了《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故B负主要责任,案外人N负次要责任,M无责任。律师

M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为:M颈部交通伤,在其自身颈椎病变基础上导致颈髓损伤(外伤为同等原因),其颈髓损伤行内固定术的后遗症已达到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B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M损失承担不高于70%的赔偿责任,B是蜂鸟众包注册配送员,为B送餐服务投保了意外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B系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结束返回途中,该次送餐系由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蜂鸟APP发布,B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外卖箱印有“饿了么”的标识。B系履行职务行为,给M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

信息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M诉讼请求。B是在其运营的蜂鸟APP平台上注册的众包骑手,所送外卖为“饿了么”平台的订单,是否接单由B自由选择,不受平台约束。平台注册仅代表其获得接单的资格,并不代表其与信息科技公司有其他关系。B并非是全职的配送员,B可以在有时间时,打开APP选择接单,是否接单由配送员自己决定,如果B不想接单,可以退出APP,完全可以无限制的不接任何订单不配送,因此B不受信息科技公司的控制和管理,B的劳动工具:B与信息科技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在本次事故中,B应自行承担M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信息科技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时,B已经配送完毕。B作为众包骑手,他可以配送除了“饿了么”之外其他公司的餐食,所以事发时无法确认是否是在配送“饿了么”平台的订单。律师

信息科技公司确认B的外卖骑手身份,但认为该平台是开放性的,只要提供身份证和健康证,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其外卖平台的骑手。

B是自行在平台注册的众包骑手,其与网约工公司签订《网约工协议》,配送劳务费由网约工公司支付,并由其对配送过程进行管理,信息科技公司向网约工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网约工公司如何分配、以何标准支付众包骑手的劳务费,信息科技公司均不干涉。对于骑手配送的信息,应以平台提供的清单为准,B最后一单外卖的接单时间是当天17时06分59秒,送达时间是17时21分32秒。律师

从时间上看,事故发生时B已完成平台送餐服务,之后的驾驶行为也与平台无关。是否接单是由B自行决定,不受平台约束。B自行注册后,外卖配送箱和印有“饿了么”标识的衣服均由B自行准备,信息科技公司对此不做要求。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赔偿以此责任划分予以确定。律师

关于被告的法律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蜂鸟众包外卖平台系由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管理,B系在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的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送餐骑手,其送餐信息可证明其在事发当天系持续性地为信息科技公司配送外卖,工作时间上具有持续性。

其次,骑手虽能选择是否接单,但在接单后,送餐时间、地点、对象均由外卖平台事先确定,故其工作内容具有确定性。此外,B的报酬系通过其注册的蜂鸟APP送餐平台结算后支付至其注册账户内,之后由B自行提取相应钱款至其银行账户内,故可确认B的报酬系由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蜂鸟APP外卖送餐平台发放。B使用的外卖箱及穿着的服装均印有信息科技公司“饿了么”的商标,无论该工具是否由信息科技公司提供,均与信息科技公司的平台送餐业务具有密切联系,外观与工作内容相一致。律师

B与信息科技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务协议,但事发时B系以“饿了么”平台表示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具备为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外卖平台服务的外观表征。信息科技公司在利用现代科技给自己带来便利、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应该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信息科技公司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对B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信息科技公司应对M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律师

关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M的颈部交通伤,系在其自身颈椎病变基础上导致的颈髓损伤,外伤为同等原因。据此是否应考虑M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问题,虽然M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过错,亦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M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事故所致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从M受伤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期事故系因B骑电动自行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碰擦M电动自行车所致,事故责任认定B承担全部责任,故M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其自身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不考虑参与度。(2019)沪0118民初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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