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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六级伤残,无责方获赔约63万元

原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致残。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XX的伤情确定为交通事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至评残前一日、营养6个月、护理6个月。原告为诉讼支出鉴定费3,000元。律师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79,95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38,578元、残疾赔偿金401,8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200元、护理用品费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016.8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要求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出保险的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保单、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误工证明、租房合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律师

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应当赔偿:

关于医疗费,经审查医疗费发票,确认为79,771.88元。

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法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分别酌定为7200元和90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居住及收入来源于城镇并构成六级伤残,法院分别确认为401880元和80044.6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确认为25000元。

关于鉴定费、日用品费、交通费、误工费、物损费、伙食费、律师费,法院分别确认为3000、34400、20000、2000、420、5000元。律师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共计634058.48元,约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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