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脊髓损伤截瘫构成二级伤残,无责方获赔171万

原告王某骑电动车与被告巴士公司驾驶员Z驾驶的大型客车于纪翟路相撞,构成交通事故。因事故成因事实无法查清,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武警上海市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腰1爆裂性骨折伴脱位、脊髓损伤伴截瘫。经过一年多治疗,原告伤情基本稳定,现已治疗终结。经有关机关鉴定,原告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治疗休息期为13.5个月,营养期6个月,终身护理。另查,肇事车辆在A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3,530.27元、住院日用品费1,9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60元、交通费8,494元、误工费40,176元、住院护理费10,252元、后期终身护理费348,000元、营养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652,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轮椅拐杖费用2,500元、高位截瘫行走器费及后期更换费用284,000元、高位截瘫行走器维修费用11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1,142.4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10,000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巴士公司赔偿。

为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病历、急救和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验伤通知书、交通费、护工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租住证明、出租人的户籍信息、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资签收表、误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原告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购买辅助器具、日用品发票、律师费发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情况证明、户口本、假肢装配评估证明、资格认定证书、执业证书、假肢费发票、康复费发票、修理费发票。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和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由本起事故的责任人赔偿。事发时,被告巴士公司驾驶员Z系职务行为,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巴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公安机关未对本起事故认定责任,鉴于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两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原告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中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巴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应当获赔:

关于残疾赔偿金确定为723384元,虽然被告主张原告为农村户籍,应当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但法院查明原告发生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当以城镇的标准赔偿。原告发生事故时未满60岁,伤残等级为二级,因此可以得出残疾赔偿金额。

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院就诊票据,确定医疗费183,530.27 元。

关于伙食费,经核对原告住院的天数,确认伙食费为6360元。

关于交通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用过高,法院酌定为5000元。

关于营养费和误工费,营养费确定为6个月7200元,并根据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酌定误工费39,150元。

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对护理一项所作记载,原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终身护理,故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护理依赖程度,并参照相关收入标准暂定20年。本院酌定护理费为288480元。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助行器、矫形器以及购买轮椅等费用计3,695元。另参照假肢安装配制机构的意见,原告安装的高位截瘫行走器安装费为56,800元,更换周期本院酌定为四年一次,更换期限本院根据原告的年龄暂定为20年,故共计安装5次,维修费用酌情每年按假肢装配费用的10%计算,以上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97,600元。此外,被告巴士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康复训练费5,600元系因安装假肢产生的合理费用,亦应计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法院确定本案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406,895元。

关于日用品费和修理费,法院酌定日用品费728元,电动车修理费6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二级伤残等级确定为45000元,关于律师费和鉴定费,法院确认原告支出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赔偿金额共计为1710927元。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