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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后脑震荡后综合征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0日18时许,杨X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三民路路口由北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瓶车的蒲W发生碰撞,致蒲W车损人伤。

本起事故经奉贤交警支队认定,杨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蒲W不承担事故责任。2014年7月18日,经奉贤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6日对蒲W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震荡后综合征,构成10级伤残。休息期9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

肇事车辆小型越野客车系戴Y所有,该车辆在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有有责限额122,000元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未在该处投保商业险),保险期内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蒲W系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后,杨X、戴Y共为蒲W垫付了医疗费4,770.80元。

根据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蒲W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4年11月14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向我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上述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对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蒲W和杨X、戴Y均无异议,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再次申请对蒲W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未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对该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蒲W主张的具体损失中,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等收款凭证予以确定,金额为7,417.20元(含蒲W自行支付的2,646.40元和杨X、戴Y共同垫付的4,770.80元)。

对营养费,蒲W构成10级伤残,酌情按照30元/天的标准,期限参照鉴定意见计算30天,金额为900元。

对护理费,根据蒲W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前上海市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6,390元/年,期限参照鉴定意见计算30天,金额为2,199元。

对残疾赔偿金,蒲W系农业家庭户口,未提供适用城镇标准的充分证据,按照目前公布的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208元/年的标准,根据其伤残等级(10级伤残,系数为10%),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金额为38,416元。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蒲W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必然对其今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使其在精神上遭受痛苦,酌情支持5,000元。

对交通费,结合蒲W的就诊情况,酌情支持500元。

对误工费,当前上海市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6,380元/年,蒲W主张按照3,000元/月计算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期限参照鉴定结论计算90天,金额为9,000元。

对车损,凭票据支持500元。对鉴定费和律师费,蒲W提供的律师费和鉴定费发票均为3,000元,杨X、戴Y当庭表示同意一并赔付5,000元,蒲W予以认可。

蒲W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8,932.20元。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蒲W63,932.20元。对鉴定费和律师费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当事人意见,应由杨X、戴Y共同赔付蒲W。杨X、戴Y已共同垫付4,770.80元,故还需赔付229.20元。(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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