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出事故后车辆逃逸,九级伤残担全责

2018年2月2日21时37分,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松金公路松隐水泥厂门口与R相撞,造成R受伤。金山交警支队认定L未确保安全且事发后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R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事发后,L已支付R40,000元。

L驾驶的涉案车辆系第二S所有,该车辆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R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S赔偿其医疗费等250,009.53元。L辩称,事发后已垫付R40,000元。R为非农业户口,但不能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事发时L不知情,故不认可存在逃逸。R医疗费中包含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用。救护车费不认可。鉴定意见与伤情不符,申请重新鉴定。R已满60周岁,误工费不认可。交通费,无票据不认可。财产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范围不属于理赔范围。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误工费不认可。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14年。交通费认可200元。事发后,L逃逸,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L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案中,L事发后逃逸,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义务的意见,予以采纳。因此,R的损失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L赔偿。第二S仅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R提供的鉴定意见,第一、财产保险公司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准予财产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R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重新鉴定维持了R提供的鉴定意见,故对R提供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对R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结合R提供的病史记录,凭据确认8,225.50元,扣除其中的伙食费205.80元后为8,01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根据R的住院天数支持230元。营养费,按规定为每天20-40元,根据R的伤残程度支持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90日为2,700元。护理费,参照H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292元的标准,根据鉴定意见支持90日为9,195.30元。交通费,其中救护车费310元,凭据予以支持,其余交通费根据R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300元,合计610元。

残疾赔偿金,R为非农业人口,根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由于R定残时已满66周岁,故计算14年,R构成九级伤残,故计算为62,596元/年×14年×20%=175,2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R的伤残程度予以支持。误工费,R提供其劳务协议、误工证明,证实其每月误工损失3,000元,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计算6个月为18,000元。

以上1-8项合计224,023.8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范围,故由财产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120,000元,并优先赔偿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余额104,023.80元由L赔偿。鉴定费4,200元,凭据予以确认,因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由L承担。

L合计应赔偿R108,223.8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还应赔偿68,223.8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R68,223.80元;二、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R120,000元。(2018)沪0116民初13289号上海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