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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K驾驶车辆在星华公路、吴杨东路,与骑电动自行车的L发生交通事故,导致L受伤。L伤后即至普陀区中心医院急诊,入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经内固定手术出院,当日至赫尔森康复医院继续住院。L入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取出术。上海律师

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K承担事故主要责任,L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L因本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作出评定,鉴定意见:L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片突入椎管等,评定十级伤残,其伤后给予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择期内固定拆除术,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L支付鉴定费2,400元。上海律师

L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L以下损失:医疗费88,552.75元、住院伙食费540元、营养费4200元、误工费39,221元、护理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损费500元、鉴定费2,400元、辅助器具费50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80%)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K赔偿80%。律师费5,000元由K全额赔偿,K垫付的10,000元同意在赔偿款中抵扣。上海律师

交警认定K承担事故主要责任,L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L脊柱交通伤,致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伤后需要休息、营养、护理。因财产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公司,起诉要求支持L诉请。上海律师

K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L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的意见,与财产保险公司意见基本一致。K垫付的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在交强险、商业险(80%)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L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持有异议,由法院依法判决。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L因本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休息、护理、营养期限重新作出评定,鉴定意见:L脊柱交通伤,致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财产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4,500元。上海律师

事发时财产保险公司为涉案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上海律师

双方确认:L的医疗费88,552.75元、住院伙食费54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K垫付10,000元,财产保险公司提出非医保用药33,398.21元要求扣除;律师费发票金额5,000元;按照23个月平均月收入5,603元计算7个月误工损失,财产保险公司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应当扣除2018年2月期间收到的工资收入4,825.99元;腰托发票金额500元。上海律师

由于事故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L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上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80%)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内优先全额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K赔偿80%。上海律师

关于赔偿范围:医疗费88,552.75元、住院伙食费54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两被告并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财产保险公司抗辩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等,未能提供明示免责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护理费、营养费,按40元/天计算一二期105天,均为4,200元;误工费,采纳财产保险公司辩解,按照平均月收入5,603元计算7个月,应当扣除期间收到的收入4,825.99元;物损费、交通费,200元、300元;辅助器具费、第一次鉴定费均按票面金额计500元、2,400元;律师费,系因L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由K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核定,计4,000元,L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K垫付的10,000元在赔偿款中抵扣。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赔偿L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共计120,2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赔偿L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22,205元;K十日内赔偿L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1,920元;L十日内返还K垫付的10,000元。(2018)沪0101民初2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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