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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三轮车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H驾驶小型轿车沿浦东新区高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青路、联明路路口,遇信号灯绿灯亮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适遇J驾驶未依法登记且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沿高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遇信号灯绿灯亮进入路口左转弯,H车辆左前部与J车辆右侧中部相碰撞,造成J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次日死亡及两车损坏。上海律师

交警部门认为,H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及J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均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J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J、H的行为对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故认定H、J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上海律师

事发后,J被送往东方医院抢救,共发生医疗费81,312元,J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遗体火化。为本次诉讼,死者家属聘请律师代理支出律师费6,000元。

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J在公司工作,任快递收派员。J至事发时借房居住在浦东新区,A与妻子共生育一子四女,J系双方所生之子。A无经济收入来源。S与J系夫妻,共生育二子一女即D、F、G。上海律师

G经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现G单身且无经济收入。经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G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诊断:被鉴定人G目前患有精神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G目前应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G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G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者家属一方因此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6,250元。上海律师

A、S、D、F、G起诉请求:判令因本次事故造成A、S、D、F、G医疗费81,31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792元、误工费6,900元、住宿费8,1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5,344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6,250元、律师费6,000元的损失,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部分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60%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H承担60%赔偿责任,律师费由H赔偿。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J驾驶的是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故依据同等责任比例,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J承担事故同等责任、H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财产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A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先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60%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由H承担60%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对于赔偿项目及金额,确认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丧葬费42,792元;医疗费81,312元;误工费6,900元;住宿费2,700元;交通费800元;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5,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元;鉴定费6,250元;律师费6,000元。

以上A方可获赔的费用中,合计1,888,252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20,2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款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款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偿付),余额1,768,052元的60%即1,060,839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1,000,000元、H承担60,839元;律师费6,000元由H全额承担。以上财产保险公司共计应赔偿A方1,120,200元;H应赔偿A方66,8397元。(2018)沪0115民初33940号(2018)沪01民终12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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