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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是否要保险公司到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K起诉请求:因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6,311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2,1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3,900元、车辆修理费16,000元、评估费780元。上述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对K伤残、三期及车损重新鉴定后依法改判。本案中,K受伤后意识清醒,精神尚可,且没有住院治疗,可见损伤较轻,不符合伤残等级条件。K未与保险公司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检材未经保险公司质证,鉴定过程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K主张的车损为16,000元,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定损金额只有6,500元,差额过大。上海律师

K答辩称,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报告有异议,但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存在错误,故法院未同意其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机构系交警部门委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法律未规定鉴定检材在移送鉴定机构前要先移送保险公司核实,亦未规定鉴定现场必须保险公司到场,且将被保险公司的鉴定检材在鉴定前先移送给保险公司审核显然对被保险公司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上海律师

对于K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构成的伤残等级,接受鉴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参照了病史资料及影像资料,结合伤者的症状及检查体征,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从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方式及鉴定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对K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其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车辆维修费用,K在已经提供了评估意见书、评估价格协议书、修复价格明细表及维修发票,一认定车辆维修费用为16,000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虽对此有异议,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亦不予采纳。上海律师

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K164,191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K11,8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元(K已预交),由K负担。(2018)沪0115民初57155号(2018)沪01民终13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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