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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电动车相撞构成十级伤残,对责赔偿18.4万

王W诉袁Q、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W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黄兴路处,与袁Q驾驶浙D8X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W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袁Q与王W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位。

事发后,王W被送至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骨折伴错位、左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被收治入院,采取了行支架外固定+手法复位术治疗,行ORIF+膝关节清理+关节滑膜切除+周围神经嵌压松解+手术牵引复位术。

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W伤残等级及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王W因交通事故所致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X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5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另行休息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鉴定费2000元由王W预交。

王W为主张误工费,提供了王W与上海Z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临时用工协议,证明其自2013年7月25日开始在该单位工作;提供营业执照、证明,证明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13日王W被停发工资,王W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2013年8月、9月、10月)的工资签收单,每月工资3200元。

事发后,交警队认定王W和袁Q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位,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袁Q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袁Q辩称,王W的损失应当先由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同意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事发后,被告的车辆也受损,花去维修费6700元,以及因事故发生花费了交通费300元,停车费3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王W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医疗费为103,6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11.5天计算,每天20元,为230元;主张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按照每天40元计算150天;王W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的实际工资水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的休息期,主张误工费22,4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考虑王W就医及处理事故等实际需要和王W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交通费为400元;停车费40元;事发后王W的衣物受损的实际情况,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凭据认定为1700元、2000元。

关于王W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王W可另行诉讼。袁Q要求其停车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依法无据,不予准许,其可另行主张。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6条、第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安财产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王W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224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扣除平安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合计12.2万元。

袁Q应赔偿王W医疗费56,18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元、营养费2160元、误工费2505.6元、车辆损失费120元、鉴定费1200元、停车费24元。(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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