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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轿车相撞,骑车人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一被告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城中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青浦区城中西路、港俞路路口,适遇Q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港俞路由北往南行驶向东左转至此,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Q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律师

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取证,事故发生路口系信号灯控制路口,现无证据证明Q和第一被告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Q受伤后即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并于当天入住该院,至次月14日出院。另Q又进行多次门诊治疗。为此,Q共花费医疗费91,562.94元(其中伙食费513元、已扣除无医嘱的外购药)、理发费50元、陪客椅费45元。第一被告已支付Q现金50,000元。上海律师

第一被告驾驶的沪某小型轿车已向第二被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包括不计免赔)。

Q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鉴定意见分别为:Q颅脑交通伤,遗留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可酌情休息150-180日,护理120-150日,营养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可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Q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精神科方面建议给予Q休息期27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Q为此支付鉴定费7,300元。上海律师

第二被告表示经阅看Q的摄片后对其鉴定意见不要求重新鉴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10年,护理费认可900元每月计算4.5个月,营养费认可900元每月计算3.5个月。

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因无法查清Q和第一被告进入路口时信号灯情况,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故确认第一被告应对Q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第一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故第二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及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按照责任赔偿。上海律师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Q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损失为91,049.94元。营养费按照每月1,200元计算105日,应为4,200元;护理费按照每月1,820元计算165日,应为10,010元;误工费按照每月1,100元计算300日,应为11,000元。残疾赔偿金,应计算10年,故残疾赔偿金应为140,32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起事故不仅使Q的身体受到伤害,确认为8,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上述各赔偿项目金额总计273,118.14元,其中属交强险范围为120,2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余款152,918.14元按照50%责任计算为76,459.07元,上述款项中76,411.57元属商业三者险范围,应由第二被告赔付Q,余款47.50元应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一被告已支付的现金50,000元应作为其预付款在其赔偿款中扣除,故Q应返还第一被告49,952.50元。财产保险公司合计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Q120,2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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