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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外地来沪务工人员,无责能赔偿多少

2012年Z在某区运河桥上行走,驾驶员黄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将路经此地的Z撞到,造成Z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中度闭合性颅脑外伤,硬膜外出血(颞部,右侧),共计住院11.5天,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给予休息期4个月、护理期2个月、营养期2个月。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行人Z无责。湖北省某公司是该车辆的承保的单位,经Z将肇事司机黄某和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医疗费25,134元、残疾赔偿金144,920元(36,230元×20年=724600元×九级伤残20%)、误工费8,000元(2,000元/月×4个月休息期)、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2个月护理期)、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2个月护理期)、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11.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每级5000元)、律师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Z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病人费用项目明细表、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残鉴定费发票、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居住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

被告湖北省某保险公司称机动车驾驶员黄某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同意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的由驾驶员承担。对行人Z主张的各类损失赔偿项目,认为Z是农业户口人员,没有提供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的登记证明,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于误工费由于行人Z没有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纳税证明或者工资凭证,故而误工费应按H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计算;伤残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驾驶员黄某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行人Z是某省的农村户口人员,从2010年到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租住在H,在某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误工期内单位停发工资4个月,共计8000元,有单位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责任,故而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交强险之外的所有赔偿。医疗费由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病人费用项目明细表、出院小结进行证明,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其余医疗费15,134元由肇事驾驶员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酌情按30元一天,支持1,800元(主张40元一天,共计,元);误工费主张休息4个月8,000元,虽然是农村来沪人员,但是有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居住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44,920元,误工费按8,000元;护理费按最低工资确定,两个月为3,240元(主张3,600元;根据伤情就诊次数酌情确定交通费为400元伤残鉴定费3,000元,有伤残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为10,000元,法院认为过高,调整6,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可以支持。

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伤残鉴定费、律师费共计9,000元,由被告驾驶员承担;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项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7,00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000元,余额17,005.75元由驾驶员承担;死亡伤残责任限额项下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56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余额56,560元由驾驶员承担。故而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120000元,驾驶员赔偿82,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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