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集卡擦碰自行车,交强险赔偿损失

原告陆J诉被告马L、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J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6.40元、误工费5,460元(1,820元/月*3个月)、护理费1,820元(1,820元/月*1个月)、营养费2,400元(1,200元/月*2个月)、物损300元、交通费300元、车损65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要求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损失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书面辩称:原告已过退休年龄,误工费不认可。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不应当由第二被告承担。

2014年10月4日,第一被告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青浦区杨家庄大道工业区2路,与自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青浦交警支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本事故中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后又多次去该院及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青浦区盈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92.22元。因双方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诸,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第一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1月2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受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作出鉴定,结论为:原告因车祸交通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90天、营养60天、护理30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误工费5,46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车损650元,并提供车辆修理费发票、修理清单。

确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二被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系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依凭证计算为592.22元;二、营养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三、误工费,原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四、物损,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五、交通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认300元;六、车辆修理费,仅依据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车损,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认500元;七、鉴定费,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告亦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八、律师费,系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方应适当赔偿,酌定为1,500元。

上述损失共计13,572.22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72.22元,余款2,5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陆J11,072.22元;二、被告马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J2,500元;三、原告陆J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32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